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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旅客有过占机、霸机等行为,造成航空公司连环延误,就被列入春秋航空的‘黑名单’,该旅客再想乘坐春秋航空的航班,电脑系统就将拒绝为其订票。”春秋航空公司董事长王正华在一篇公开博客中表示。 11月27日《东方早报》 消费者维权也有边界
旅客用“霸机”的方式处理和航空公司之间纠纷的做法对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五种解决途径,但“霸机”行为并不在这五种解决途径之内,它的实质是要以无限加大航空公司和其他无辜旅客成本的方式来要挟,以使自己的要求及时获得满足,这既不符合《消法》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消法》的精神和原则——《消法》的精神是要用最低的成本来解决纠纷的。
在我看来,消费者主权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消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消费者并不能真的像“上帝”那样为所欲为,恰恰相反,消费者在享受权利和服务时,也应该承担责任。从根本上来说,消费者主权意味着公平交易与对话的平台。如果消费者将之理解成“消费者霸权”并加以滥用,则其被列入“黑名单”而被拒绝提供商品或服务,也就不能责怪别人了。北京郭松民
维权渠道应通畅
“针对航班延误问题,旅客应理智采取合法的渠道进行投诉”——其实这根本不需要有关专家来“谆谆教导”。只要事后的投诉渠道是完全畅通的,旅客本没有必要在当时采取过激行为。问题在于:这个合法的渠道是不是很畅通?有必要质问的是:在投诉渠道并不畅通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霸机占机等过激行为,旅客能否得到及时的告知和应有的赔偿?
应该承认,在一个正义系统尚未建立的社会里,旅客“耍无赖以求公正”是有一定的合理之处的,这是其自我维权的一种不得已方式。问题的关键是,民航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在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旅客打开一把可以期待的权益保护伞。如此,霸机占机之类的过激行为自然会越来越少。
浙江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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